外交部負責頒發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并辦理上述因公護照的各類手續。自2002年5月1日新版外交護照啟用后,外交護照統一由外交部簽發。
經外交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各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頒發公務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并辦理上述因公護照的各類手續。新版外交護照啟用后,外交護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向外交部領事司申辦。目前,包括外交部全國共有58家因公護照的頒發機關。
經公安部授權,各地方公安機關負責頒發因私普通護照,并辦理因私護照的各類手續。
根據香港特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區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港、澳特區政府依照法律分別簽發港、澳特區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大使館負責頒發公務護照、因公普通護照和因私普通護照,并辦理上述護照的各類手續;辦理香港、澳門特區護照及其他旅行證件的有關事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總領事館和領事館負責頒發因公普通護照和因私普通護照,并辦理上述護照的各類手續;辦理香港、澳門特區護照及其他旅行證件的有關事宜。
外交部駐港、澳公署負責頒發公務護照、因公普通護照和因私普通護照,并辦理上述護照的各類手續。
文章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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